最近兩個社會案件,讓一些人把公部門轟得體無完膚
但是怎麼看,總覺得其中還些文章
後來看了下面這兩篇文章,總算弄清楚心裡的想法
(純法律文,沒興趣的朋友請按"上一頁")

http://mocear.pixnet.net/blog/post/33645570
http://mocear.pixnet.net/blog/post/33665020

在「正常的」法院審理過程中(收錢、玩女人跟恐龍法官不算)
各級法院都有它獨立存在的價值
而案件的審理對於法令的見解、證據的講求
也有一定的程序在
法官如果任意的加入心證與社會觀感,其實等於失職

大法官任命被批評為恐龍法官這件事
老漢沒這個本事說甚麼
但是除了一片撻伐外
似乎看不到有人用法學的角度,看這件事是不是存在著體制上的問題

就像這兩天人稱「宅神」的朱學恆
為了在網路上公布雲林國中生性侵案受害人的資料一事,槓上公家機關一樣
朱先生跟支持者似乎都只看到了「正義」,忘記了還有「法律」的存在
老漢以為,就一個高級知識份子跟知名的公眾人物
這是對於法治教育的最壞示範
你可以不滿這個法律
你也可以透過群眾的力量,去要求政府或是選區的立委修法
但是在法律還沒修訂前,就算再討厭,也是要照著法律走
這就是「惡法亦法」的道理

常看CSI的朋友應該不陌生
站在正義一方的鑑識探員,申請搜索羈留時,也不是每次都能順心如意
此時心裡再多不滿,還是要尊重法院決定
而不是烙人比大聲就可以算數
這才是一個成熟的法治社會應該走的路
至於如果朱先生是在美國遇到這個CASE,會不會這樣做在像台灣這樣做
那就不得而知了

最近流行的人肉搜索也是一樣
從「中指蕭」到「象腿幫」
大家在FB上搜索跟幹譙的時候
會不會去想到,任意在網路上公布個人資訊合不合法?
會不會這個資訊是錯誤的?
會不會造成原本無辜的人受到池魚之殃?
被流彈打到的路人甲,有沒有人跟他道歉?還是要自認衰洨?

社群網路為群眾運動帶來了新的一面
雖然不盡成熟,但是卻也發揮了無遠弗屆的功效
然而處在這股運動的浪頭
傲慢與偏見,卻是不得不謹慎提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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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ger5657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2)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