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回週刊那事兒還不到一個禮拜,上頭就發了份通告給全體員工
摘了重點給大家瞧瞧

..........公司鼓勵正常人際交往,但絕不容許違反社會公序良俗之不正當人際關係。此外,『制服』即代表公司,穿著制服時,更必須注意言行舉止。
「員工的自律」及「自我管理」是我們提升企業形象以及符合社會期待的力量。我們再次重申,所有違紀案件,凡影響公司形象及聲譽者,公司將依..............規定嚴懲,絕不寬貸,以維紀律。

只覺得,在『通姦除罪』的觀念逐漸成為社會共識的時候
一場男歡女愛,有必要扛著道德大旗搞得這麼嚴重?
上頭大官們請捫心自問,自己平生所作所為,當真都問心無愧嗎?
當事人已經被媒體傷害一次
公司不但沒有惻隱之心,還再用這個大作文章
感覺上像大張旗鼓要把她遊街、公審、浸豬籠才甘願
這樣的戒嚴跟沙文主義心態,實在令人不敢恭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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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ger5657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